【特稿】
刻不容緩:同性婚姻和同志運動對華人教會的挑戰
作者:關啟文
同性婚姻的訴求在香港和中國大陸都已湧現,而在台灣更很可能會成為事實(或許本文面世之日已然如此),這標誌著同志運動的巨大勝利,也必然對華人教會和社會帶來無比衝擊,我們對同志運動的回應已非常遲緩,今天不可再不聞不問了。在這裡我就著同性婚姻的課題,探討教會應有的立場。
席捲全球的同志運動
2003年,同志運動在全球風起雲湧。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決,認為禁止同性婚姻違反了加拿大的憲法,是歧視同性戀的性傾向。聯邦政府本可向全國最高法院上訴,但它沒有這樣做,反而主動推行同性婚姻法,建議把婚姻的定義修定為「兩個人的結合」(以前的定義是「一男與一女的結合」。)若最高法院認可和再完成一些立法程序,加拿大就會成為第三個將同性婚姻正式制度化的國家。在美國,本來還有很多州有禁止肛交的法例,但最近最高法院裁定這些法例是違憲的,這等於賦與同性戀行為受憲法保障的權利。此外,美國的聖公會在11月已按立了第一位同性戀主教。
在這滔滔巨浪中,唯一敢持反對聲音的,幾乎只有天主教的教宗。天主教香港教區刊物 《公教報》在2003年8月10日的頭版刊載文章,反對同性婚姻,這引起同志團體極度不滿,於是「彩虹行動」和「青年公社」八名成員,在8月17日到堅道天主教總堂抗議,並且一度衝入聖壇大呼口號,如「陳日君,無良心,打壓同志社群」等;另有兩名女同性戀者在教堂內接吻。這件事在香港引起全城爭論,這種激烈行動的確令不少人對同志產生壞印象,但另一方面亦引起社會關注同性婚姻的議題,很多人對同志的訴求表示同情。立法會議員何秀蘭藉這機會旗幟鮮明地爭取同性婚姻,並認為現在的婚姻制度不單不公義,更是對同志的經濟剝削。一些知識份子都有類似的言論,而不少報章亦以很同情的角度訪問當今一對「模範」同志配偶:邵國華和吳展鵬。
台灣:第一個容許同性婚姻的亞洲政府?
在亞洲,台灣的同志運動相當蓬勃,不單民間組織活躍,政府也採取支持的態度。台灣近年致力民主化,提倡和保障人權被視為首要的工作,而同志運動一直以爭取同志平權為包裝,很自然被視為人權運動的一部分。這種看法在西方很普遍,亞洲的人權運動基本上不加批判就接受。
兩年多前,法務部開始草擬人權保障基本法,條文已包括「政府應尊重同性戀者之權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同志諮詢熱線的秘書長賴鈺麟表示,同志伴侶因為未被法律承認,所以「除了未能如願收養子女外,無法如一般夫妻聯合申報財產、遺產,不能贈予或接受遺產,也未能享有申請勞工住宅貸款和國民住宅貸款等基本權益。」從報章看來,這種發展沒有引起甚麼爭議,記者一般都表達相當正面的態度,認為雖然「只有簡短條文,但意義重大,代表政府終於正視同志的現實問題和需要。」而且「一旦完成立法,我國的人權保障工作將進入新的里程碑。」事實上,賴鈺麟指出,「近年社會環境和政府的態度有明顯轉變」,例如陳水扁總統也公開表示贊成同志權益條文。(《中國時報》2001年6月26日)
這兩年政府繼續研議人權基本法草案之際,同志團體仍不斷爭取同性婚姻。例如他們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四周年,發表聲明表示家暴法的修正草案存在著缺陷,因為對家暴適用對象,仍然未將同志伴侶納入。(《聯合報》2003年6月23日)此外,為了獲得社會大眾的祝福以及國家的認同,兩對同志愛侶勇敢地將她們的愛情公諸於世,而且決定在七夕情人節攜手步上結婚禮堂。(《台灣日報》2003年8月2日;這類行動是同志運動常用的策略,多年前台灣作家許佑生與他的同性愛人公開結婚,在香港也有廣泛報導。)
他們的願望可能很快就可實現了,根據《聯合報》在2003年10月27日的報導,行政院已完成總統府版與法務部版「人權基本法」草案的整合,為保障同性戀者權益,同意「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行政院希望在十二月國際人權日之前,公佈人權白皮書,並希望「人權基本法」能趕上時程,完成立法。為甚麼政府這樣重視同性戀權益呢?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認為,「同性戀平權保障已漸為世界各國承認,為了維護同性戀者人權,人民有依其自由意志結婚與組織家庭的權利。」政府的支持當然是對同志運動的極大鼓勵,雖然他們勝利在望,但同志運動沒有半點鬆懈,2003年11月1日,他們在台北街頭舉行了大型的同性戀遊行,有上千名同志和支持者參加,許多人裝扮奇異造型,呼喊「同志要結婚、給我領養權」的口號,遊行隊伍飄揚彩虹旗幟,伴著同志熱鬧踩街。除了台北市長馬英九出席及表示支持,民進黨立委蕭美琴、國民黨市議員林奕華、中央大學英語系教授何春蕤等人,都在隊伍中聲援。另外,關懷勞工權益的工商團體,提倡妓權的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兩性平權教育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等非同志團體,都前來「弱勢相挺」。(《聯合報》,2003年11月2日)
從種種跡象看來,台灣大有可能會成為第一個容許同性婚姻的亞洲政府。有些同志組織認為「組成家庭」在法律效力上與「結婚」仍有不同,所以同性戀的合法「結婚」之路依然遙遠。但我相信縱使在細微的法律條文上這種同性結合與「結婚」仍有差別,但一個受法律認可,又有收養子女權的同性家庭,基本上已是和異性戀婚姻有同等地位了。一旦走了這一步,餘下的路根本不難。
同性婚姻與我何干?
同性婚姻激發了不少爭論。有些人認為這是大是大非的問題,一定要反對到底,但另一些人則認為容許同性戀者結婚沒有甚麼大不了,反正這是他們兩個人的私事,與我們無關。以上的看法對嗎?
同性婚姻關乎社會制度,並非私人問題
有些人以為不准許同性婚姻,即是說不許彼此相愛的同性戀者長相廝守,這樣不是在干涉同性戀者的私人生活,且相當不人道嗎?這可是天大的誤解,因為其實同性性行為早已非刑事化多年,今天兩個同性戀者若兩情相悅,隨時可以山盟海誓、住在一起、永不分離,甚至可以大宴親朋(許佑生就這樣做),朋友若喜歡大可以夫婦稱呼他們,若有機構願意,也可以給予他們夫妻般的福利。沒有人或法律會阻止他們或人們如此做,那究竟爭取同性婚姻者在爭取甚麼?
他們所爭取的其實是同性婚姻的制度化,這意味著對傳統一夫一妻制的顛覆,和社會整體對同性戀全然認同,同性戀和異性戀的分別將會完全泯滅。這必然帶來社會制度、價值觀念和整體文化的改變,在道德上並非中立,也與每個人息息相關,所以不單是同性戀者的自由的問題(他們已有很多自由)。對同性婚姻的肯定代表某種價值觀,一旦同性婚姻制度化,這種價值觀就會強加於每一個人——無論他認不認同同性戀行為,例如一些回教僱主會被逼違反他們的宗教信念,承認僱員的同性伴侶,並給他們福利。因此,這種改變是否有足夠的理據,會否促進社會最大的福利,是每一個人都有權和應該關心的問題。
同性婚姻對教會的衝擊無可迴避
有一些基督徒雖然不贊成同性婚姻,但認為這是大勢所趨,難以抵擋。聖經不也預言,在末世社會會越來越墮落嗎?既然如此,我們還是少管外界的閒事,努力在教會內工作就好了。他們有時也被一種無奈感所困擾,感到無論做甚麼也不能對大局有甚麼影響。
我很明白這種感覺,然而同志運動來勢洶洶,教會是難以獨善其身的,只要回想同志運動的歷史,就知道同性戀者的訴求是不會輕易滿足的,同志運動一直視基督教會為頭號大敵,他們的目的不僅是自己的自由——事實上這目標己達到了,而是社會對同性戀的全面認同。一天教會仍然持守對同性戀行為的批判立場,同志運動就仍然會對教會施加壓力。
我們也不可輕信政府或同志運動領袖的承諾,為了戰略性目的,過往的同志運動也多次作出妥協的姿態,但一旦時移勢易,他們就會提出新的要求,不達成不罷休。就以加拿大的同性婚姻法為例,同志運動和政府都願意承認教會有權不祝福同性婚姻,但加拿大教會若因此鬆懈下來,將來可能後悔莫及。就算加拿大最高法院現在承認教會有這種權利,不代表這種立場將來不會改變。再者,同志組織總可以找到事故向教會興訟,就算教會最終會勝訴,也不一定承受得了時間、心力和財政的壓力。何況在華人社會,宗教自由並不像在西方那樣受到重視,雖然「信仰宗教自由」在人權保障基本法的第四條有提及,但對比起來,同志權利則佔了第六條整條,彷彿擁有很重要的位置。(這實在有點奇怪,社會上有很多組別都受到歧視,就算性傾向的歧視也有多種,為何單單把同志權益放在這基本法裡面呢?)當同志的權利與宗教自由衝突時應怎樣處理?例如教會能否不承認同性婚姻和不聘請同性戀員工?信徒的子女能否免除學校中同志運動意識形態的「教育」?教會就算不能推翻同性婚姻的條文,也應爭取在基本法裡面對宗教自由有更大的重視,和列明所謂同志權益不能用來抹殺和打擊宗教信徒的良心自由,因為這也是一種基本人權。換句話說,宗教團體和信徒應在立法強制同志權益時得到豁免。
無論如何,同性婚姻制度化意味著同志運動的巨大勝利,它的意識形態將在文化中更佔主導的地位,縱使教會可以豁免,仍然會被很多人視作歧視同性戀者的罪魁禍首,教會愈來愈邊緣化,愈來愈少人願意在教會舉行婚禮,這一來,教會與文化的一個重要接觸點也會失去。在這種社會氣氛下,同志運動很可能會進一步爭取更嚴峻的反性傾向歧視法,例如加拿大的同志運動已差不多獲得全盤勝利,但仍積極爭取制定關於同性戀的hate crime 法例——能挑動人對同性戀者的「仇恨」的言論也被視作罪行。此外,他們也會把受保障的性傾向的範圍不斷擴大(如包括變性者、孌童癖者)。總而言之,無論在言論上得罪同性戀者、不租屋給同性戀者、寫學術論文指出同性戀生活方式的不健康、在私人機構不給員工的同性伴侶福利、在學校不提倡同性戀等等,都可能構成有刑事責任的歧視行為。你可能認為我在危言聳聽,但在幾十年前剛把同性戀非刑事化之際,誰又會想到今天同志運動會如此成功?
我們不應把同性戀者視作敵人,但在同志運動的步步進逼之下,我們不作回應,只是舉起雙手投降。同志運動現正有席捲全球之勢,我們不可不察他們的激進議程,今天同志運動積極爭取以立法和制度性的改變,強制別人接受他們的訴求和價值觀。教會不能置身事外,假使我們今天還不發言,可能有一天再想發言時已不可能了(因被列為hate crime)。若積極回應,就算不能全盤扭轉劣勢,或許仍可守住一定空間。
當然,要在現今的社會中反對同性婚姻是不容易的,因為不少人自命開明,認為同意同性婚姻才是前進、寬容,反對同性婚姻就是守舊、不寬容。這種看法似乎是世界整體發展所趨,往往被傳媒和知識分子吹捧,久而久之,就成為政治正確的說法。然而支持同性婚姻的理據真的無懈可擊嗎?
支持同性婚姻的論據:批判性的評價
很多時贊成同性婚姻的人根本不多談論據,只是把對手的錯謬當作不證自明的真理(甚至把反對者妖魔化),這種態度當然稱不上是真正的開放。嘗試說理的人則通常會提出以下論據:
.同性戀是先天決定的,所以應滿足他們的性傾向,禁止他們結婚是不人道的。
.同性戀者是弱勢群體,所以他們的訴求是合理和應該支持的。
.讓異性戀者結婚但不讓同性戀者結婚,是對不同性傾向的歧視。
.支持同性婚姻才符合人權和公平的現代價值觀。
.同性婚姻與一夫一妻的結合可以並存,容許同性結婚並沒有破壞一夫一妻制。
我在下面指出,這些論據其實存在不少問題:
一日為基(gay),終生為基?
同性戀先天論,基本上是同志組織透過傳媒建立的神話,並沒有充分科學根據證明同性戀是先天的:有關的科學研究都不能重覆,也有一些同志組織承認同性戀不是天生的(如美國的Parents, Family and Friends of Lesbians and Gays (PFLAG))。值得一提的是Robert Spitzer教授近年的改變,他一直是同志運動的支持者,就是在他的帶領之下,美國精神病學協會在1973年把同性戀從精神病的分類中除名。然而幾年前他深入研究了兩百個宣稱改變了同性戀傾向的人,最後承認他們很多人的改變是真實的。美國有一個專門研究和治療同性戀者的組織: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 Therapy of Homosexuality (NARTH)(可參看它網頁:http://www.narth.com),此外有Exodus International致力關心和幫助同性戀者,有很多成功藉信仰得改變的見證 (參Leadership University 網頁, http://www.leaderu.com),台灣也開展了這類事工,厲真妮姊妹的見證不少人都可能聽過,請參走出埃及的網頁:http://www.rainbow-7.org.tw。(因篇幅所限,詳細資料請參書目)
同性戀者真的是弱勢群體嗎?
同志運動經常把同性戀者包裝為弱勢群體,所以他們所爭取的只是去保護弱勢群體,那反對同志運動的人很自然被視作欺凌弱勢群體的惡棍,我不否認有同性戀者被欺壓的例子,但整體而言,以上的圖畫與事實有很大差距。
首先,西方的主流傳媒和社會知名人士大多是支持同志運動的,反而反對的聲音很微弱,因為反對者很快被標籤為同性戀恐懼症(homophobia)的心理病患者,曾幾何時同性戀傾向被視為精神病,今天可顛倒過來,是反對同性戀的人才有精神病!就算不被視作精神病人,「反對同性戀」常與「歧視同性戀」等同起來,特別是年輕一代。這一點也不出奇,例如在加拿大成長的孩子,很早就被灌輸同志運動的意識形態:同性戀是天生的,不認同同性戀行為就是歧視;所有性傾向都是有同等價值的,任何區分都是不公平;家庭有很多不同模式等……。不單是主流傳媒喜歡傳播這種意識,甚至在學校的正規課程(如性教育)裡,這些思想都被當作不變的真理教給孩子。在這種教育和氛圍長大的人,支持同志運動已差不多成為本能,他們不認識「關心同性戀者」與「認同同性性行為」的區分,所以根本不願意聆聽批評同性性行為的論據。台灣和香港的情況還未那樣極端,但已急速朝這方向發展,反對同性戀也是相當政治不正確的行為(特別在公眾領域)。
此外,現代社會有一種危機,就是由一極端(異性戀霸權)擺向另一極端(同性戀霸權)。2003年暑期,我在加拿大短短一個月就知道不少異性戀者受壓的事例。有一位做社工的姊妹,在開會的時候,因為一些同性戀的同事建議邀請同性戀者來主領講座,她沒有反對,只是提議同時也找一些異性戀的人來,從此她就長期遭到那些較高級的同性戀同事作對和為難,工作幾乎不保,多年來吃了不少苦頭。一位姊妹被政府委任為「種族關係基金會」的主席,這基金會是明文規定用來促進種族和諧和打擊種族歧視的,然而一些政府官員和同事都提議把基金用來促進同性運動,她不贊同,此後幾年就遭到他們的對付、滋擾甚或誣告!她承受很大的精神壓力,幾近崩潰。另一位姊妹在今年夏天,因為表達了反對同性婚姻的立場,最後被解僱。我問:為何不去人權委員會投訴呢?一位熟悉加拿大的情況的弟兄回答說:他們不會受理的,因為他們大多是支持同志運動的。
如何界定應特別保護的弱勢群體,是很重要的問題。若說數目少就是,那高官富豪也是弱勢群體。若說在道德上受非議就是,那強姦犯和濫交者也是弱勢群體。其實從同性戀者的社會和經濟地位來看,同性戀者一點也不弱。例如在美國,根據Simmons Market Research Bureau (with the U.S. Census Bureau)的近期調查,同志的每年家庭收入為55,430美元,而一般家庭的平均收入只有32,144美元。同志中有大學學位的比例較一般人高三倍(59.6%:18%),他們有專業資格或任職管理階層的比例較一般人亦高三倍(49%:15.9%)。他們的消費能力頗高,其實不是秘密,一些國家就看準這點,積極吸引同志旅客。
總結而言,同性戀者在傳媒和政治領域中愈來愈有影響力,經濟和社會地位也不低。從這些具體的標準來看,同性戀者並非弱勢群體,並不需要受法律特別保護。若用公眾資源特別照顧他們,反而對其他有更大需要的弱勢社群不公平。其實縱使同志是弱勢群體,很值得同情,他們的訴求也不一定合理,難道弱勢群體永遠是對的嗎?特別有一些會影響其他人和整體社會的訴求,其他人也有權表達不同意見吧?有些人認為表達反對意見就等同傷害同志群體,實在是上綱上線的講法。若這樣理解「傷害」,很多異議分子就經常在傷害政府!這樣理解「傷害」不太合理,對言論自由也有深遠影響。我們不應盲目反對同志運動的訴求,但也不應不分清紅皂白一概接受「弱勢群體」的訴求。
若同志結婚是基本人權,為何「包二奶」不是?
很多同性婚姻的支持者經常振振有辭地說,同志結婚是基本人權,所以反對同性婚姻就是侵害同性戀者的人權。但我們怎知道這說法是對呢?同志結婚的權利沒有記在普遍接受的人權公約裡,婚姻權利的確有被提到,如1948年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說:「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1966年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 條亦指出:「適婚年齡之男女結婚及成家之權利應予確認。」但這裡的結婚權都是指異性戀婚姻,條文中明白提到男與女,若結婚不用論性別,這種提法就完全是多餘的。無論如何,說在四○和六○年代不同國家的代表已有認可同性婚姻的共識,實在是難以置信的。(這種共識在今天也不存在。)
說到底,雖然同志運動氣勢如虹,但真正承認同性婚姻是人權的國家和法院還是寥寥可數,就算到現在同性婚姻的「人權」也不受美國最高法院承認,這與肛交非刑事化是兩個問題。在這幾十年內,大量國際和不同國家的案例顯示,同性婚姻並非人權。當然,在可見的將來應有愈來愈多的人權案例會支持同性婚姻,但這充其量是一種近期和有爭議性的發展,不是所有認可人權的理念的人,都一定要贊成這種明顯受到同志運動影響的詮釋。因此,同志運動有責任去證明,同性婚姻這種有爭議性的行為真的是人權,不然其他人沒有必要同意。難道任何人大聲提出要求,這些要求就變成人權?同樣有很多人高姿態宣稱販毒、賣翻版、賣淫等活動是人權(全都是你情我願的),難道我們都要接受這些講法?
打一個比喻:大家都知道不少男人深深喜愛「包二奶」(有時不只一個),並感到這是他們內心很強烈和自然的傾向,他們可稱為「多妻傾向者」(也是一種普遍的性傾向)。現在的加拿大政府認為把婚姻的定義,由「一男一女的結合」改為「兩個人的結合」,才算開明和不歧視,但我想多妻傾向者未必滿意。他會質問:「為何要把婚姻限於兩個人?我的多妻傾向可是天生的啊!社會禁止我這種傾向得到滿足,實在是不人道。我沒有強逼任何人,我多位紅顏知己都願意與我長相廝守,並且互相接納,我們這樣做可是我們的基本人權啊!所以加拿大政府提出的婚姻的新定義仍然在侵犯我們多妻傾向者的基本人權!」不知道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會怎樣回應這種訴求呢?
我們要慎防把基本人權的範圍無限擴充,其實普遍人權建基於人性的尊嚴,而不是某種行為或傾向,所以普遍人權不代表要對所有行為一視同仁。任何社會都有一些制度賦與某種行為一些額外權利,家庭制度也如是,假若全無限制,根本就談不上是制度。假若有限制,始終難免有排斥性,就算多夫多妻制也排斥了想跟自己心愛的狗結婚的人的「權利」!
假若不應歧視性傾向,為何人不能跟狗結婚?
我以上所說的並非空想的例子,多倫多真的有一個女人想跟自己心愛的狗結婚,只是政府不承認。加拿大的法官判婚姻的舊定義違憲,就是因為沒有平等對待有不同性傾向的人,所以構成性傾向歧視。然而「性傾向」的意思是指對某種性表達方式的特別喜好,除同性戀外,也應包括亂倫、孌童、獸交等。所以按這種思路,若不許人和動物結婚,也應算是對有獸交性傾向者的歧視。若不許父女、父子、母女、母子結婚,和不許成人與兒童結婚,則是對有近親戀(這是性解放人士對亂倫的新稱謂)和孌童性傾向者的歧視!
我不是說支持同性婚姻的人都贊成亂倫和孌童,我只是不明白為何同樣的邏輯不應用於後者。再者,同志運動活躍分子事實上在提倡一種革命性的性哲學。如香港的一個同志組織「姊妹同志」就鼓吹「多元性愛選擇」、「不設底線」。在論到亂倫、孌童等時,一份同志運動的教材說:「若果沒有人因此而受到傷害,又或是……參與的各方面都是自願……我們亦沒有權利去干涉和判斷別人……的生活模式。」即是說政府不應管制亂倫、孌童。香港的性權協會積極爭取性小眾的性權,孌童和亂倫者不也是性小眾嗎?其實在1972年美國兩百多個同志組織的共同綱領,便要求廢除性行為的所有年齡(和人數)的限制。在美國的同志運動裡,就有一個「全國男人男孩戀協會」(NAMBLA),正有組織地爭取孌童合法化。對同志運動來說,多元性愛好像彩虹,美不勝收,難道偏偏(雙方自願的)孌童、亂倫等就排斥在彩虹之外?他們亦常說性好像握手和運動,那亂倫(或孌童)就好像和父母(或青少年)握手和運動一樣,有何不可?
同性婚姻不會破壞一夫一妻制?
不少人認為同性婚姻不會破壞一夫一妻制,他們想:同性戀者可以結婚,同時異性戀者亦可以結合,兩者是可以並存的,所以容許同性結婚並沒有破壞一夫一妻制。然而按這種邏輯,容許多妻傾向者與幾位(自願的)女子結婚,容讓納妾和蓄婢(在以前的香港是合法的)也沒有破壞一夫一妻制度嗎?當然不是,每種制度都有排斥性,一夫一妻之所以是一種制度,就是因為一夫一妻的結合是唯一受法律承認的選擇。同性結合本身不是一夫與一妻的結合,這已打破了一夫一妻制度。
再者,支持同性婚姻的論據也同樣支持多妻多夫的結合,若同性戀者能結婚是他們的人權(因為他們沒有傷害別人云云),那多妻(夫)傾向者也可說他們能結婚也是天賦人權(因為他們也沒有傷害別人云云)。(我們且要承認社會已侵犯了他們的人權多年,或許也應對當年被褫奪妾婢的人道歉和作出賠償吧。)也可能有五位雙性戀者(二男三女)堅持組成五人家庭是他們的人權。如此類推,結果就是香港的「性博士」吳敏倫大力提倡的多元化婚姻制。其實同志運動不支持一夫一妻制並非秘密(可能為了戰略性的緣故,暫時容忍一「夫」一「妻」制)。荷蘭的同志運動領袖施帕爾曼公開表示,成功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後,下一個目標就是三人結婚。為何如此呢?因為同志運動是全球性革命的先鋒,它不單爭取同性戀者的自由平等,更是在提倡一種激進的性哲學,上面已舉出例證。
不少同志運動活躍份子已公開承認,他們爭取婚姻權的背後,不單是要求過正常的家庭生活,而是希望透過社會人士對同性婚姻的認同,從而徹底摧毀傳統婚姻的概念,並且主張「家庭」可以由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和群交組成。他們最終的目標是要破除人們對雜交(多個性伴侶)的限制。例如Michelangelo Signorile在《Out!》雜誌中寫道,同性戀者應「……努力爭取同性婚姻的權利和有關福利。一旦成功,便去重新界定整個婚姻制度……(我們要)揭穿婚姻的假面具,進而改變古代殘留下來的婚姻制度。……女同性戀者和男同性戀者所能採取最顛覆(且或許令整個社會受惠)的行動,就是根本地轉化『家庭』的概念。」(《Out!》雜誌1994年12/1月號)Andrew Sullivan寫道,同性婚姻一旦合法化,異性戀者將須「明白兩個男人之間較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更需要有婚外情。」他指出:「真相是,同性戀者並不是全然正常的,硬要把他們多姿多彩和錯綜複雜的生活方式扭轉過來,套入單一、道德主義的模式,就是罔顧他們的另類生活方式的本質和歡愉。」(Virtually Normal, 202-203.)而法律系教授及同志運動活躍份子Paula Ettelbrick稱:「同性戀運動不單止於建立家庭、與同性別的人同眠和爭取國家的認同……同性戀運動是指拉闊性、性愛和家庭的界限,並在過程中轉化社會的基本架構……我們必須關注兩大目標,一、在婚姻之外提供真正的另類選擇,二、徹底重整社會對事物的看法。」﹝部份內容摘錄自《The Weekly Standard》2003年8月4日的一篇文章〈超越同志婚姻〉(Beyond Gay Marriage),作者:Stanley Kurtz﹞
結語
表面看來,同性婚姻制度化只是多了些自由,沒有甚麼大不了,然而只要清楚爭取同性婚姻後面的意識形態,就不難覺察,這樣做等於宣告婚姻沒有客觀性,更談不上神聖。婚姻的結合是完全主觀的,任何人、生物或事物走在一起都可算是婚姻,這一來,婚姻制度的基礎就會被摧毀。因此,容許同性伴侶進入婚姻關係,縱使惡果不一定在短期內顯露,但長遠來說,必定動搖傳統家庭制度。然而健全的家庭制度又是穩定和健康的社會的必備條件,所以同性婚姻對整個社會的長遠危害,我們萬萬不能掉以輕心。
合法化同性婚姻,就好像把社會的福祉置於危險的滑坡之上,我們真的要這樣做嗎?我們也要問,或許有少數人深信這種改變不會帶來危害,他們的動機也是良善的,但他們有權強逼所有人放棄行之有效的一夫一妻制,與他們一起進行這麼冒險的社會實驗嗎?
華人教會面對社會問題,常常是急就章,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然而同志運動是一個持續不斷且專心一志的運動,一旦這樣比較,則高下立判。要有效回應同志運動,教會必定要成立長期的「特種部隊」,持續地作研究,不斷作教會內外的教育工作,和組織可以行動的群眾。這場仗的確是難打的,但我們不打就一定輸。若努力抗爭,靠著神的恩典,我們或許仍能在世上發揮光和鹽的作用。(本文作者為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助理教授、香港性文化學會主席)
參考資料:
1.Dailey, Timothy J. 2003. Dark Obsession: The Tragedy & Threat of the Homosexual Lifestyle. Nashville, Tennessee: Broadman & Holman Publishers.
2.Marco, Anton N. Gay "Marriage"? www.leaderu.com/jhs/marco.html
3.Nicolosi, Joseph & Linda Ames Nicolosi. 2002. A Parent掇 Guide to preventing Homosexuality. Downers Grove, Illinois: InterVarsity Press.
4.Schmidt, Thomas. 1995. Straight and Narrow? Compassion and Clarity in the Homosexual Debate. IVP. (中譯本:《當代基督教與同性戀議題》,台北:校園,2001。)
5.明光社的網頁http://www.truth-light.org.hk
6.潘國森著,2000,《解析同性戀:反常現象報告》,香港:次文化堂。
7.關啟文著,2000,《是非曲直——對人權、同性戀的倫理反思》,香港: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