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時刻的一筆錢
編輯室
一八九三年十一月,三位北美青年從英國利物浦啟程,一個月後平安抵達非洲尼日利亞的拉哥斯海港。他們準備從拉哥斯進入內陸設立宣教站。
這三位青年身上的錢一共是美金一百五十元,算一算不夠開銷,因為進入蠻荒的內陸,需要雇用當地人當嚮導,還有其他許多支出。他們決定用一個禮拜的時間禱告,而且拍賣一些次要的行李。
那個星期裡,他們收到郵件,其中有五百元美金。這五百元是很多筆小額奉獻加起來的,其中最大的一筆是一位女傭鍾瑪利送的。鍾瑪利知道這三位青年要去非洲,所以她接到一筆三百美元的遺產時,決定全部奉獻出來。
SIM國際差會的見證小書《如根出於乾地》記載道:
我常喜歡講到這位姊妹的見證,她的名字很平常,她的職業很卑微,她替人作管家有二十五年之久,至終死在她主人主母的家中。她的親友都去參加她的喪禮,殯葬完畢之後,他們表示心中最大的願望:「我們來要得她留下來的東西作紀念。」
他們發現她沒有留下遺囑,只有一本小帳簿,她把每年逐月的工資記在帳簿中,她也記她個人少少的開支,還有記她按期奉獻的數目。例如某月某日為中國宣教事工奉獻五十元,幾個月以後又有一次:「為印度福音事工奉獻五十元。」像這樣的記載是年頭到年終經常有的。
她的親戚知道她什麼時候收到那三百元的遺產,就翻到那個日期。看見清楚的記載說:「收到遺產三百元,」在相對的一面有註明「為蘇丹傳福音之用三百元。」連她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也已經登記在簿子上,也有所指定的用途。她不需要委託任何人代她處理遺產,也沒有公司替她承辦一切手續,她自己已經將她所經管的錢財處理得清清楚楚。
這位女工的奉獻來得恰好其時,即當我們最需要的時候,幫助我們有錢可以第一次起程進入蘇丹內地,實在說來,她那筆奉獻終於促成了今日差會事工極大的收成。
法律必備條件
◎張晉綸
預立遺囑會很麻煩嗎?其實一點也不,不過法律中的確對於「遺囑」的通則、方式、效力、執行、撤回等都有相關且清楚的規定。務實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憲珍特別提出應注意的地方:
遺囑的方式根據民法繼承編當中第三章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所載,一共有五種,分別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其中除了自書遺囑外,其餘的四種都需要有見證人在場。而訂立遺囑,其實不一定非要由律師做見證才具有法律效力,為表慎重,也可請法院公證。
其中自書遺囑的條文,在第一千一百九十條中有記載:「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所以一般人其實就可以採用「自書遺囑」的方式,要項就在於要註明預立的詳細時間;若有塗改,須遵守塗改後處理的規定,才具效力。
另外法律也對見證人的身分加以限定。在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中,有明列五種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禁治產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正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所以如果在遺囑中所提到的繼承人、受遺贈人、與公證人的助理人、受僱人等,都不可以做為見證人。因此預立遺囑時,要特別注意見證人的條件。我國現行法律中,關於「遺囑」的部份,都記載在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至一千兩百二十二條當中。(原載聯合報一九九九年十月三日4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