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的張明,從小娘娘腔,弱不禁風,八成是個同性戀。」「我好喜歡高年級的
大姐姐,她的笑容牽動著我的快樂,我大概是同性戀。」其實,以上的說法不見得
真確。像美國的四面奧運金牌得主盧甘尼斯Greg Louganis)曾宣布自己是同性戀。以
他四面奧運金牌的威勢再加上純熟跳水技術及健壯的體格,很難令人看出是同性
戀。而青少年期對同性友誼的渴慕只是短期一個階段。極大多數人過了青少年期此
種渴慕也就消失殆盡。所以,舉止女性化或青少年期對同性友誼的渴慕不見得是同
性戀的指標。
華爾街雜誌曾統計美國同性戀家庭平均年收入約是全美家庭平均收入的一點七五
倍;同性戀者擁有大專以上學歷者比例甚高,約為全美國人口擁有高學歷比例的三
倍多。以此類推,同性戀從事技術專業或經營管理行業的約是全美平均的三倍;而
同性戀有海外旅遊經驗的更是全美平均的四點七倍。我不清楚華爾街雜誌的統計取
樣是否公平,然而,有一件事我們可肯定的是同性戀的平均經濟狀況和生活水準與
普通人一樣。那麼到底什麼樣的人才是同性戀?
難界定「同性戀者」
同性戀的行為並非一件新事。早在古希臘時代,一些哲學家就曾記載他們同性戀
的行為。而聖經中的記載也可追溯到亞伯拉罕時代,所多瑪人同性戀的行為。就
連我們中國人說「斷袖之癖」就是指同性戀行為。這句成語語出漢哀帝與董賢同性
戀的行為。在過去,提到同性戀總是指其行為且往往被視為一種性慾倒錯的行為。
然而,這幾年來「同性戀者」的界定有許多爭議。至今,無論在科學界、宗教界或
同性戀本身仍沒有共識。
一九四八年性學大師金賽博士(DR.K.M. Kinsey)將人類的性行為由絕對異性戀到
絕對同性戀循序漸近分成七級。他定義同性戀是一個與自己同性別的伴侶有肉體的
接觸,並達到性高潮的人。在這種定義之下,同性戀行為是絕對必要因素。然而,
近幾年這個由行為決定的定義受到反駁。反對者所持理由是此定義忽略了一群人─
─他們可能礙於社會文化及家庭的壓力,而不敢與同性對象有性關係,然而又抑制
不住對同性的性幻想,單方面沈浸於性興奮狀態。
「性喜好」與「行為決定」的過與不及
還有一種定義就是將同性戀視為一種性喜好(sexual praference)。此定義以人內心
喜好為標準,也就是同性戀定義不再受行為的限制。此種定義彌補了「行為決定」
定義的缺陷,然而,此定義引起許多反對的聲浪。因為此種定義強調同性戀是個人
喜好,而「喜好」是可選擇的,所以,以定義暗示同性戀是個人選擇的結果。此種
定義尤其受到同性戀群的反對,因為他們不認為同性戀可改變。除此,性喜好定義
也抹殺了一群人為同性戀行為所苦,而竭力想過異性戀生活的事實。而且,此種定
義也把青少年期對同性友誼的渴慕或因環境造成短期同性的戀慕(如,軍人或船員)
圈為同性戀。然而,成長過了青少年期階段或環境不再,大多數人對同性的戀慕自
然消失。所以,此類人不應圈為同性戀。如此看來,似乎「同性喜好」的定義是過
之,而「行為決定」的定義為不及。
有另一種定義,認為同性戀是一種性趨向(sexual orientation)。同性戀是少數人順
性自然的趨向,往往在幼兒期或甚至受孕期就被決定,父母的性趨向很少影響子
女。如此定義,同性戀者就是擁有同性趨向的人,此定義為較多人所接受。然而,
這定義也受到反駁,因其把同性戀定為終生性而非階段性,假設同性戀與改變過程
無關,也就是同性戀是不能改變的。此假設受到極大的反駁,因有許多見證人分享
他們的改變,如加拿大溫哥華本拿比教會的馬秋蕊就是一例,她曾生活於同性戀方
式有四十多年之久,目前已走出十年。國際出埃及組織負責人包伯•戴維斯也是一
例。他們絕非特例。就連聖經中也有記載一些哥林多人已脫離同性戀生活方式(哥
林多前書六章9∼11節)。
是一種行為而非一種趨向
社會學家葛倫伯各(David Greenberg)不但反對定義同性戀是趨向且認為同性戀不
是一種有人有,有人沒有的情況,同性戀是一種行為,在不同時代,社會與文化有
不同的解釋。他主張同性戀的身份是社會付與的標誌。
葛倫伯各的主張值得深思,我同意同性戀是社會付與的標誌。在哥林多前書六章
為不義,不義之人不能承受神的國。我們沒有將人因其不義分門別類,為何獨獨自
稱或稱人為同性戀或異性戀?將人類分別族群是相當狹隘的,也是種族歧視與分爭
的緣由。我們都是人,是神所愛的。
目前,同性戀定義未明。然而,我認為根本不應將人區分成同性戀或異性戀。有一
則小對話引人深思︰張三問李四,「你是同性戀(homosexual)嗎?」李四搖搖頭。
張三又問,「那麼你是異性戀(heterosexual)」囉?」李四回答︰「我不是。」張
三很得意的說,「那你一定是雙性戀(bisexual)﹗」李四又說,「我不是。」張三
想了想,恍然大悟,哈哈大笑說,「你一定是三性戀(trisexual),不拘對象都願意
嚐試性交。」李四搖搖頭肯定的說,「也不是﹗」張三這回可生氣,「你是某類植
物人,毫無反應﹗」李四回答,「我是重生得救的基督徒。」
在沒有重生前,我們原都是不義的人。然而,重生得救後,我們成為神的兒女。重
生得救包括認罪悔改,不願再做不義之事。求主教我們以合宜的態度來看待同性戀
生活的人。
資考資料︰
1.Sexual Ethics─a biblical perspective, by Stanley Grenz, 1990 by
Word, Inc., PP榔 199-201榔
2.Labels, by Greg Reid which is a condensation of a"Pinions"newsletter榔